民法282條的意思
民法第282條是中華民國民法中的一條規定,涉及到法律行為的解釋。這條法律的內容如下: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前項契約,稱為占有移轉約定。」
這條法律的基本意思是指,對於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原則上必須要實際交付該動產,才會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但是,如果受讓人已經實際占有了該動產,那麼在雙方達成讓與合意時,所有權的轉移就立即生效。
此外,這條法律還規定了一種情況,即如果讓與人(原來的所有權人)在轉移所有權後仍然繼續占有該動產,那麼讓與人和受讓人可以訂立一個「占有移轉約定」,透過這個約定,受讓人可以取得間接占有,這就算作是代替了實際的交付手續。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規定了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生效條件,以及當轉讓後原所有權人仍繼續占有動產時,如何透過約定來解決占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