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的規定是關於行政法院判決的效力。這條法律的意義是,當行政法院對某一事件作出判決後,該判決對所有相關的行政機關都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相關的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院的判決,不能無視或違反法院的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眾對某個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行政法院判決該行政機關的決定違法或違憲,那麼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的規定,該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院的判決,不得繼續執行原來的決定,並且其他相關的行政機關也不能採取類似的違法或違憲行為。

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和憲法的要求,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同時也保障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判決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