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與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有何不同
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與意思表示的動機錯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它們都涉及到意思表示的瑕疵,但涉及的法律效果和適用情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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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是意思表示的瑕疵,特別是關於意思表示的內容錯誤。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如果因為對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種錯誤可能是由於當事人自己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也可能是由於他人的欺騙或誤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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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動機錯誤: 意思表示的動機錯誤是指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時,其內心的動機或目的與實際表達出來的意思不符。例如,甲為了討好乙,可能會誇大或縮小某件事的價值,但這並不構成民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意思表示錯誤,因為甲的真實意思並沒有被誤導或欺騙。動機錯誤通常不會導致意思表示的瑕疵,因為法律只關心當事人的外部行為和表達出來的意願,而不會深入探究當事人的內心動機。
總結來說,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意思表示的內容錯誤,而意思表示的動機錯誤通常不構成法律上的瑕疵,除非它與欺詐、誤導或其他違法行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