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什麼意思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Right of Re-Presentment Against Prior Parties)是指在商業票據(如匯票或本票)的交易中,持票人在已經向其中一個前手(即票據的上一個持有人)行使追索權(Right of Presentment)並獲得賠償後,由於該前手有權向更早的前手追索,因此持票人也有權向更早的前手再次追索賠償。
當票據到期時,如果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記載的任何一個前手要求付款,這就是追索權。如果第一個被追索的前手已經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據的金額,那麼這個前手就有權向更早的前手追索,這個過程可以一直追溯到票據的最初發行人。
如果最初的發行人或最前的手沒有支付能力,持票人可以再次向已經支付過的前手追索,這就是再追索權。這種權利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持票人能夠最終從票據的發行或流通過程中的任何一個有能力支付的人那裡獲得票據的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再追索權的行使可能會受到票據法規定的期限限制,超過了這個期限,持票人可能就喪失了再追索的權利。此外,再追索權的行使也可能會因為持票人已經從其他來源獲得了賠償,或者票據上有相關的禁止再追索條款而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