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賣拍黃瓜被罰1萬是不是太不可思議了?
火鍋店因賣“拍黃瓜”“青椒皮蛋”等涼茶總共賺了139元,結果卻換來1萬元的行政處罰。這樣的事情一出,立馬是爭議四起。不少人表示,這樣的處罰,是不是太重了?缺乏了必要的人性化考慮?等等。類似的質疑與批評,可謂是紛沓至來。在公眾的固有認知裡面,火鍋店提供一些冷盤,可謂是雙贏結局,火鍋店自己可以賺錢,而顧客也吃得高興,豐富了菜品。既然是雙贏,許多人便覺得,何樂而不為呢?
看起來是這樣,但因為火鍋店並不具備售賣冷盤的經營許可,對這家火鍋店進行處罰並沒有問題。根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此次罰款10000元在條例規定的範圍內。“想經營冷盤的餐飲店,可以按照要求設定冷盤操作專用間,併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待審核通過,取得許可後就可從事冷盤制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