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ocide意思

"Genocide" 是一個詞,源自希臘語的 "genos"(種族或部落)和拉丁語的 "cide"(殺死),意指有計畫地消滅一個民族、種族、民族性或宗教團體的行為。這個詞在1944年由猶太律師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創造,他是一位國際法學者,他的家人在納粹大屠殺期間被殺害。

根據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種族滅絕被定義為:

「蓄意全部或部分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民族性或宗教團體的行為,以下列任何方式實施:

  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部分;
  4.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的生育;
  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種族滅絕是一種極其嚴重的國際罪行,違反了人類的基本倫理和道德原則。它不僅包括直接的殺害行為,還包括旨在破壞一個民族或種族的生存能力和未來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