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意思
"23條立法"通常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特區政府曾嘗試在2003年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進行立法,但由於受到廣泛的社會反對和爭議,最終未能在立法會獲得通過。自此之後,香港特區政府一直未能重新啟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
在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後,中央政府認為香港特區有責任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但由於香港特區政府未能在本地立法,因此中央政府在2020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在香港實施,以填補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空白。
因此,現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已經被《香港國安法》所取代,《香港國安法》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