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396意思

釋字396是台灣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號,指的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1995年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所作的解釋。這個解釋文主要涉及的是對於酒醉駕車的處罰規定是否違憲的問題。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醉或服用毒品、痲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文在當時被質疑是否違反了《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因為有些人認為這樣的處罰過於嚴厲,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大法官會議在釋字396中指出,酒醉駕車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極大,因此《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和罪刑相當原則。大法官們認為,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對於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酒醉駕車行為,必須要有嚴厲的處罰措施。因此,這個解釋文確認了《刑法》第185條之3的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