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99號解釋是什麼意思
釋字第499號解釋是中華民國憲法解釋的一個案件,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02年12月24日作出。這個解釋涉及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關於立法委員選舉的規定,特別是其中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
在釋字第499號解釋之前,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是採取「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兩個選區,分別選出不同數目的立法委員。然而,這樣的劃分方式被認為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關於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的規定,因為這樣的劃分方式可能會造成原住民之間的不平等,並且可能會忽略原住民之間的多元性和差異性。
釋字第499號解釋中,大法官們認為,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應該要能夠充分反映原住民之間的多元性和差異性,並且要能夠保障原住民參政的權利。因此,大法官們認為,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應該要進行調整,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釋字第499號解釋,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應該要能夠充分反映原住民之間的多元性和差異性,並且要能夠保障原住民參政的權利。具體來說,大法官們建議可以採取「原住民族別」和「區域」兩個層次的劃分方式,來選出原住民立法委員。這樣的劃分方式可以讓原住民有更多的代表性和參與感,並且可以讓原住民的聲音在立法機關中得到更好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