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意思
過失相抵(Contributory Negligence)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用於侵權法(Tort Law)中,特別是在英美法系(Common Law)國家。這個概念是指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在訴訟中聲稱自己受到被告的侵害,但同時自己也存在過失或疏忽,從而導致或加劇了自己的損害。在過失相抵的原則下,如果法院認為原告對自己的損害負有責任,那麼原告可能會被視為過失相抵,從而導致其獲得的賠償金額減少,或者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完全失去獲得賠償的權利。
過失相抵的原則起源於19世紀的英國,當時的法院認為,如果原告在事故中也有過失,那麼就不應該完全由被告承擔責任。然而,這個原則在實踐中導致了一些不公平的結果,因為即使被告有明顯的過錯,原告只要有一點點過失,就可能完全失去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放棄了過失相抵的原則,轉而採用比較責任(Comparative Negligence)或比例責任(Proportional Liability)的原則。
在採用比較責任的制度下,法院會比較雙方當事人的過失程度,然後根據過失的比例來分配責任。例如,如果法院認為原告有20%的過失,而被告有80%的過失,那麼原告仍然可以獲得賠償,但賠償金額會減少20%。這種制度相對過失相抵來說更加公平,因為它允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分配責任,而不是簡單地因為原告有過失就完全免除被告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過失相抵的具體規定和實踐會因國家、地區和案件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某些情況下,過失相抵可能只適用於特定的侵權行為,而在其他情況下,它可能完全不適用。因此,在具體案件中,了解當地的法律規定和判例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