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是什麼意思

訴願無理由是指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訴願時,如果提出的理由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願要件,就會被認定為訴願無理由,其訴願將會被駁回。

在台灣,訴願是指民眾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請求,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一種行政救濟程式。但是,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訴願理由不夠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願要件,例如超過了法定的訴願期間、訴願對象不屬於可訴願的範圍、訴願理由與法定事由不符等,就會被認定為訴願無理由,其訴願將會被駁回。

訴願無理由並不表示當事人的訴求完全沒有道理,而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因此無法獲得救濟。當事人如果對訴願結果不服,還可以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