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在法律上,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因為被欺騙或被迫的情況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撤銷。這涉及到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制度,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的行為,例如簽訂契約、做出承諾等。

根據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證明以下條件,可以撤銷因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

  1. 詐欺:當事人因為對方故意隱瞞真相、說謊或製造錯誤的印象而做出意思表示。
  2. 脅迫:當事人因為對方使用不當手段,如威脅、恐嚇或強迫,而做出意思表示。

撤銷的條件通常包括:

然而,撤銷的權利並不是無限期的,通常有時間限制,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就喪失了撤銷的權利。此外,如果當事人在撤銷之前已經通過其行為表明接受該意思表示的效力,或者如果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賴該意思表示行事,則可能會喪失撤銷的權利。

因此,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在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況下做出的,應該及時尋求法律意見,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