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式法第101條第1項所謂「顯然錯誤」是什麼意思

行政程式法第101條第1項所提到的「顯然錯誤」,是指在行政程式中,當事人所提出的書面檔案、陳述或其他資料中,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的錯誤。這些錯誤可能是由於疏忽、誤解或故意虛報等原因造成的。

在行政法中,當事人如果發現自己提交的檔案中有顯然錯誤,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更正。例如,當事人在申請許可時,可能因為疏忽而提供了錯誤的資料,如地址寫錯、金額填寫錯誤等,這些都可以視為顯然錯誤,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以確保行政程式的公正和準確。

然而,所謂的「顯然錯誤」必須是明顯的、不合理的,而且不能是故意虛報或隱瞞。如果錯誤是因為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那麼行政機關可能會拒絕更正,甚至可能會因此導致當事人的申請被拒絕或許可被撤銷。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行政程式時,應盡量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以避免不必要的痲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