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以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為原則舉行聽證為例外什麼意思
在行政法中,行政程式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時必須遵循的程式和規則。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則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個人或組織權益的決定之前,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意味著當事人有權就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證據,以影響行政機關的決定。
所謂「以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為原則」,是指在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都應該遵循這個原則,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可以通過書面意見、口頭陳述或其他形式來實現。
而「舉行聽證為例外」則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行政程式法可能會規定,對於某些類型的行政決定,除了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之外,還必須舉行正式的聽證會。聽證會是一個正式的程式,當事人和行政機關都有機會在一個公正的聽證官面前提出證據、質詢證人,並進行辯論。這種情況下,聽證會成為了行政程式的一個必要部分,而不是可選擇的步驟。
總之,這個原則和例外的意思就是,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可能會要求舉行聽證會作為行政程式的一部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行政決定是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同時也保護了當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