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意思表示有何規定

虛偽意思表示(Falsche Darstellung)是指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故意隱瞞真相或提供虛假資訊,以欺騙對方,使其做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決定。這種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都有關於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虛偽情事,而其撤銷權人因此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者,該意思表示為可撤銷。此外,如果虛偽意思表示導致對方因此受有損害,則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歐盟國家,《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和《歐洲共同貨幣與支付協議》(PEFCP)等國際法規範中也對虛偽意思表示有相關規定。例如,PECL第4:401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提供不真實的資訊,而另一方當事人依賴該資訊進行契約行為,則該契約可以撤銷。

在美國,各州的契約法規對於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相或提供虛假資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損害,則該契約可以被視為詐欺而無效。

總之,無論在何種法律體系中,虛偽意思表示都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並且可能會導致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當事人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不得進行虛偽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