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是什麼意思

自然權(Natural rights)又稱為「固有權」或「天賦人權」,這個概念源自於西方哲學和政治思想,尤其是啟蒙時代的思想家們,如約翰·洛克(John Locke)和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自然權的概念認為,有一些權利是所有人在出生時就擁有的,這些權利不是由政府或社會所賦予的,而是基於人的本性或由自然法則所賦予的。

自然權通常包括以下幾個基本權利:

  1. 生命權:每個人都擁有維持生命的基本權利。
  2. 自由權:人們有權做出自己的選擇和決定,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
  3. 財產權:人們有權擁有和控制自己的財產。
  4. 反抗壓迫的權利:如果政府或其他人侵犯了上述權利,人們有權反抗和抵抗。

自然權的概念在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得到了體現,這些檔案都是基於自然權的理論來闡述人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然而,自然權的概念也受到了一些批評,有些人認為這些權利並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會和文化建構的結果。此外,對於哪些權利屬於自然權,以及這些權利是否應該受到限制,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