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盡審級救濟意思

"用盡審級救濟"這個詞彙通常出現在法律領域,特別是在國際法中,尤其是涉及人權保護的國際法。這個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尋求國際人權保護之前,必須先用盡所有可用的國內法律救濟手段。

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或一個組織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並且國內的司法系統提供了上訴或審查的機制,那麼他們必須先通過這些機制尋求救濟,直到最高法院或國內法的最後一個審級做出裁決。只有在用盡了所有國內的救濟手段後,當事人才有資格向國際人權機制或法院尋求幫助。

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國內司法系統解決爭議的機會,同時也是為了避免國際法院或機制被用來乾預國內司法過程。然而,這個原則也受到了一些批評,因為在某些國家,國內法律救濟可能並不充分,或者實際上無法提供有效的保護。因此,一些國際人權條約允許當事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不必完全用盡國內救濟手段,就能夠向國際機制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