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條但書意思

民法第88條的但書規定如下:

「但依其情形,顯可認為行為人若非出於錯誤,即不為是行為者,不在此限。」

這段但書的意義是,如果根據當時的情況,可以明顯地認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犯錯,就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那麼即使符合民法第88條的一般規定,也不適用於這個情況。

民法第88條的規定是關於意思表示的錯誤,包括了意思表示的內容錯誤、方法錯誤和動機錯誤。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因為錯誤而做出了非預期的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可能會因為錯誤而被撤銷。但是,如果根據當時的情況,可以明顯地認為行為人的錯誤是導致其做出意思表示的唯一原因,那麼即使有錯誤,也不會影響這個意思表示的效力。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簽訂契約時因為疏忽而錯誤地寫下了契約的金額,但是如果對方可以證明,如果沒有這個錯誤,這個人仍然會簽訂契約,那麼即使有錯誤,這個契約仍然有效。這就是民法第88條但書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