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條之規定,表意人之事情即不為其意思表示者,可撤銷之嗎

民法第88條的規定與意思表示的撤銷有關。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表意人(即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因為錯誤、欺騙或脅迫等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則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撤銷該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的內容如下:

「表意人得以錯誤、欺罔或脅迫為原因,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訂立契約之當事人,不負調查相對人訂約能力之義務,僅於知或可得而知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始得撤銷之。」

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表意人可以基於以下三種原因撤銷其意思表示:

  1. 錯誤(誤解):表意人對於重要的事實有錯誤的認識。
  2. 欺罔(欺騙):表意人被對方故意隱瞞事實或被提供虛假的資訊。
  3. 脅迫:表意人受到不合理的外力威脅,被迫做出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期限就喪失了撤銷的權利。此外,撤銷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並且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後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因此,如果表意人發現其意思表示是因為錯誤、欺騙或脅迫等原因而不真實,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撤銷該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