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6條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86條是中華民國民法中的一條規定,其內容如下:

「稱動產者,謂以可移動之有體物為限。」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動產是指那些可以移動的有體物。有體物是指有實質形狀和體積的物體,與無體財產(如知識產權)相對。動產與不動產(如土地和建築物)相對,不動產因為無法移動,通常與土地連結在一起,因此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和稅務處理。

在法律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比較簡單,通常只需要將物品交付給新的所有者即可,除非涉及信託、抵押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不需要進行登記,但如果是透過買賣等方式轉移,通常會簽訂書面契約以確認轉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