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1條的意思

台灣的民法第821條是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規定,內容如下: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說,在台灣,對於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權變動,例如買賣、贈與、設定抵押權等,必須經過法定的登記程式,才能對抗第三人並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即使已經簽訂了買賣契約或是其他法律行為,所有權的轉移或是其他權利的設定都還沒有生效力,對外不具有公示的效力。

舉例來說,甲將其房屋賣給乙,兩人簽訂了買賣契約,但如果沒有去地政事務所進行所有權移轉的登記,那麼在法律上,甲仍然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乙並未取得所有權。直到完成登記手續後,乙才會成為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

這條法律是為了確保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透過登記制度,可以讓第三人知道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同時也有助於保障交易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