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76條的意思

民法第276條是中華民國民法中的一條規定,涉及到債務不履行的責任。這條法律的內容如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如遲延之給付係可分之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請求履行其應履行之部分。但因給付之性質不能履行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律的基本意思是指,當一個契約的一方沒有按照契約規定及時履行其義務時(即遲延給付),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如果遲延的給付是可以分割的(例如分期付款中的某一筆款項),那麼受損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應該履行的部分。但如果因為給付的性質無法履行(例如已經過了某個時限,或者給付的物品已經不存在),那麼受損方可能就無法要求對方履行給付。

這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契約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契約的正常執行,並對違反契約的一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