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1條意思
民法第181條是中華民國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該條文主要規定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以下是民法第181條的內容: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律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導致對方受到損害,那麼這個人就要對受害者的損害負責,並進行賠償。例如,如果甲駕駛汽車時不小心撞傷了乙,甲就必須對乙的醫療費用、疼痛和痛苦等損失進行賠償。
此外,如果一個人故意使用不道德或不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方式來傷害他人,即使沒有違反特定的法律,也應負賠償責任。例如,如果甲故意將乙的財產損壞,即使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甲仍然需要對乙的損失負責。
最後,如果一個人違反了旨在保護他人的法律,並因此導致他人受到損害,那麼他也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並無過失。例如,如果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生產和銷售了有害的食品,導致消費者乙健康受損,甲就必須對乙的損害負責,除非甲能夠證明自己的生產過程沒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