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62條: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762條所規定的「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是指當一個人同時擁有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非所有權的物權(例如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時,這些權利就會合而為一,成為單純的所有權。這通常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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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地上權混同:當土地所有權人同時擁有土地上的建築物時,土地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就混同為單純的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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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地上權、典權混同:當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典(即將土地設定典權),而後又回購該土地時,土地所有權和典權就混同為單純的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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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質權混同:當債務人將動產出質(即設定質權)給債權人,而後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回動產時,動產的所有權和質權就混同為單純的所有權。
混同的結果是,原本分離的所有權和他物權重新合併為單純的所有權,他物權因此消滅。混同是一種法律事實,不需要當事人間有特別的約定或行為,只要客觀上符合混同的要件,他物權就會自動消滅。
民法第762條的規定如下:
「所有權與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所有權與地上權,或典權,或質權之混同,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這條法律規定表明,所有權與他物權的混同是物權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對於某些特定的他物權(如地上權、典權和質權),混同的效力需要經過登記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