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這是指在台灣,當一個人年滿20歲時,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購買不動產、結婚等,而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或監護。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成年人的定義是基於民法規定的年齡,而不是實際的心理成熟度或經濟獨立性。因此,即使一個人在20歲時還在求學或尚未經濟獨立,他或她仍然被視為成年人,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的定義在不同的法律領域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刑法上,成年人的年齡可能定為18歲或20歲以上,這會影響到刑事責任的承擔。此外,有些法律或規定可能會對特定行為設定更高的年齡限制,例如購買菸酒、投票權、駕駛等。

總之,民法第12條的規定是台灣法律中對於成年人的基本定義,但具體的法律責任和權利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