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狀

在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式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這是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用來對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檔案的人進行通知。當事人可以透過法院公告、報紙刊登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將檔案內容對外公開,以達到通知對方的目的。

如果你需要撰寫一份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的狀紙,以下是一份基本的範本,但請注意,這僅供參考,實際的狀紙應根據您的案件情況和法律要求來撰寫,並且最好由專業律師協助:


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被聲請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案由:○○○○○○○○○○事件

聲請事項:

  1. 聲請對被聲請人進行意思表示公示送達。
  2. 其他聲請事項(如有)。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因○○○○○○○○○○事件,依法應將相關檔案送達被聲請人,但因被聲請人下落不明,無法以一般方式送達。

二、聲請人已盡力尋找被聲請人,但至今仍無法聯繫上,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訴訟程式之進行,不得不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

四、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之檔案如下:

  1. 起訴狀
  2. 其他檔案(如有)

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式進行聲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請法院裁準。

聲請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屬檔案:

  1. 起訴狀影本
  2. 其他證明檔案影本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基本的範本,實際的聲請狀應根據您的案件情況和法律要求來撰寫。在撰寫聲請狀時,請確保提供詳細的資訊和充分的理由,以支持您的聲請。此外,您可能需要附上相關證明檔案,例如您已嘗試過的其他送達方式紀錄等。

如果你對民事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有任何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