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之有期徒刑執刑完畢是什麼意思

數罪併罰是指當一個人同時被判處多項罪行時,法院會將這些罪行合併考慮,並決定一個適當的刑期。在台灣,數罪併罰的規定主要是在《刑法》第55條至第59條。

當提到「有期徒刑執刑完畢」時,這通常是指一個人已經服完了法院判決的有期徒刑。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法院會將所有被判處的刑期合併,並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併罰。例如,在台灣,數罪併罰可以採用「單純相加」、「限制加重」或「混合併罰」等方式。

單純相加:將所有罪行的刑期直接相加。 限制加重:將最重的刑期作為基礎,再根據其他罪行的輕重,在一定範圍內加重刑期。 混合併罰:將某些罪行單純相加,某些罪行則採用限制加重或其他方式。

當數罪併罰的刑期被決定後,被告需要服滿這個刑期才能獲得釋放。「有期徒刑執刑完畢」就是指被告已經完成了法院判決的刑期,並且已經被釋放。這意味著被告已經完全服滿了法院判決的刑期,不再需要服刑,並且恢復了完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