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通過及時通知對方來撤回已經發出的意思表示,只要該通知在意思表示被對方接收到之前或與之同時到達。

例如,如果一方通過書面方式發出要約,但在對方閱讀該要約之前,要約人發出了撤回通知,並且該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那麼要約可以被撤回,其效力將被取消。

需要注意的是,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及時性:通知必須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前或與之同時發出。
  2. 有效傳達:通知必須實際上被相對人所接收到,僅僅發出通知而不被對方收到並不構成撤回。
  3. 明確性:通知必須明確表達撤回意思表示的意圖,含糊不清或未明確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可能不被視為有效的撤回。

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契約條款可能對撤回意思表示有特定的要求和規則,因此在具體情況下,應當參考相關法律和契約條款來確定撤回意思表示的條件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