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義民法176條

意思主義民法第176條並不存在於現行的中華民國民法或其他主要國家的民法典中。如果你指的是中華民國民法,那麼第176條的內容是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中華民國民法第176條的條文如下: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這條規定的是不當得利的原則,即如果某人沒有合法的理由獲得利益,而這個利益是以他人的損失為代價的,那麼這個人就有責任返還這個利益。即使最初獲得利益時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如果這個原因後來消失了,那麼也適用於不當得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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