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撤銷意思表示

撤銷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基於錯誤、欺詐、脅迫或其他不當手段而做出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程式將其撤銷,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為。在民法中,撤銷意思表示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存在錯誤、欺詐、脅迫或其他不當手段,這些瑕疵導致當事人未能真實表達其意思。

  2. 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或之後的法定期限內提出。如果意思表示已經完全生效,且超過了撤銷的期限,則無法撤銷。

  3. 當事人具有撤銷權:並非所有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通常只有因錯誤、欺詐、脅迫等原因做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才有權撤銷。

  4. 當事人主動行使撤銷權:撤銷意思表示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撤銷。

撤銷意思表示的程式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異,通常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一旦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撤銷條件成立,將作出撤銷的判決或裁決,從而使該意思表示失去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意思表示可能會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式和證據要求,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尋求專業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