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外交豁免權是一種法律特權,通常授予外交官和外交使團成員,以保護他們在執行外交任務時不受東道國法律的某些限制。外交豁免權的目的是確保外交官能夠在不擔心會因為執行公務而受到起訴或騷擾的情況下,有效地進行外交工作。

外交豁免權可以包括多種權利,例如:

  1. 司法和執法豁免權:外交官可能免於在東道國法院受審,並且執法機構可能無法對他們進行逮捕或起訴。

  2. 驅逐豁免權:東道國不能驅逐或拘禁外交官,除非他們的行為被認為是非常嚴重的,並且外交官的特權和豁免被東道國政府正式撤銷。

  3. 財產豁免權:外交官的財產可能不受東道國法律的管轄,這意味著東道國的執法機構可能無法搜查或沒收外交官的財產。

  4. 通訊豁免權:外交官的通訊可能受到保護,不受東道國政府的監視或檢查。

外交豁免權的範圍和應用可能因國家和國際條約而異。最著名的相關條約是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該公約為外交關係提供了法律框架,並規定了外交豁免權的標準。然而,並非所有國家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而且一些國家可能會對外交豁免權的應用有所限制或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