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五意思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款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公民,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這一款的主要意思是,要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滿七年,並且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這裡的「通常居住」通常是指在該地區有固定的住所,並且以該地區作為主要的生活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條款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一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性檔案,規定了香港的政治體制、公民權利和義務等基本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