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二條所稱之「使用」是什麼意思
商標法第二條所稱之「使用」,依據中華民國商標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業文書或廣告等,以區別自己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或來源。
簡單來說,「使用」一個商標,就是將商標用於商業活動中,讓消費者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包括在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裝、容器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商業文書、廣告、網頁等宣傳材料中使用商標。
商標的「使用」是商標權保護的基礎,只有在實際使用商標並產生商業信譽後,商標權人才能夠行使權利,以防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此外,商標的實際使用也是維持商標權有效性的要件之一,商標權人若未在一定期間內使用其商標,可能會面臨商標被撤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