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描述的是一種法律上的概念,稱為「不當得利」。在法律上,不當得利是指當事人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損害,應將該利益返還給受損害的人。

當受領人(即獲得利益的人)不知道自己獲得的利益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而且這個利益已經不存在了,這時就會涉及到不當得利的法律問題。例如:

甲不知情地接受了乙錯轉的一筆款項,甲在收到款項後將其用於購買股票,並且這些股票已經因為市場波動而虧損,導致該筆款項的利益已經不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甲作為受領人,並不知道自己獲得的款項是沒有法律上原因的(因為這是乙錯轉的款項),而且甲已經將這筆款項用於投資,並且投資已經虧損,導致該筆款項的利益已經不存在。這種情況下,甲可能需要向乙返還相應的金額,即使甲本身並沒有做錯任何事情。

這種情況通常會涉及到複雜的法律問題,例如甲是否應該被視為善意第三人,以及甲是否有責任返還已經不存在或已經被消耗的利益等。這些問題通常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分析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