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不起訴是什麼意思

偵查終結不起訴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檢察機關(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結束後,經過調查和審查,認為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並不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有犯罪嫌疑,但由於各種原因(如證據不足、輕微犯罪不值得起訴等),決定不將案件移送至法院進行審判,而是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指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 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由於案件情節輕微或者其他原因,檢察機關認為沒有必要起訴,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 存疑不起訴:指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檢察機關因此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決定的作出,通常會考慮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多方面因素,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式和規定。不起訴並不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完全沒有任何法律後果,例如在某些情況下,不起訴的記錄可能會被封存,但並不意味著完全消除。此外,不起訴的決定也可以被上級檢察機關或者法院撤銷,重新進行偵查或者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