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意思

不起訴處分書是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經過調查後,認為案件中的被告並沒有足夠的犯罪證據,或者案件存在其他法律上的問題,不足以對被告提起公訴,因此決定不起訴的一種法律檔案。

不起訴處分書通常會詳細說明不起訴的原因和依據,例如可能會提到缺乏證據、證人的證詞不可信、犯罪行為不成立、或者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期等。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也可能會選擇對被告進行緩起訴、轉介調解或者給予其他形式的處分。

當檢察官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時,會向法院提交不起訴處分書,同時也會通知當事人和相關的執法機構。不起訴處分書的作出並不意味著被告無罪,只是表示檢察官在目前的證據下,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因此決定不將案件提交給法院審理。

如果檢察官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但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要求法院重新審查案件。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新的證據出現或者發現原來的決定有誤,檢察官也可以重新啟動調查,並對被告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