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再議意思

"不得再議"這個詞彙在中文裡面通常用於法律或官方檔案中,意思是指某個決定或判決已經最終確定,不得再進行上訴或重新審議。這個詞彙通常用來表明一個法律程式的終結,或者是對某個決定的一種確認,表明這個決定是最終的,不能再進行任何改變或重新審查。

在法律程式中,當一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甚至三審後,如果法院作出了最終的判決,並且使用了"不得再議"的表述,這意味著當事人或相關方不能再向更高級別的法院提出上訴或請求重新審理這個案件。這個判決被視為是終局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再議"並不意味著這個決定或判決是絕對正確的,而只是表明法律程式已經結束,這個決定或判決的效力已經被確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況,比如發現新的重要證據,或者發現原來的上訴程式中有嚴重的違法行為等,這些情況下可能有機會重新開啟法律程式。然而,這些例外情況通常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條件,並且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和批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