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法院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是什麼意思

在司法程式中,當案件經過一審法院的審理並作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在許多兩審終審制的司法體系中,通常會設有二審法院(即上級法院)來審理這些上訴案件。

如果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後,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誤,它可能會作出以下幾種決定之一:

  1. 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錯誤,因此維持原判。
  2. 改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誤,因此直接作出新的判決。
  3. 發回更審: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誤,但由於某些原因(例如程式上的瑕疵或事實認定不清),它不直接作出新的判決,而是將案件發回給一審法院,要求其重新審理和判決。

在某些司法體系中,還可能有第三審法院(即最高法院或終審法院),用來審理對二審法院判決的上訴。如果第三審法院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有誤,它可以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給二審法院重新審理,這就是所謂的「三審法院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公正,給予當事人最後的上訴機會,並讓案件能夠在最高司法層次上得到公正的審理。然而,這種程式也會導致案件延遲,增加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