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撤職」是什麼意思
「撤職」是公務員服務法中規定的懲戒措施之一,指的是將公務員從現有的職位上撤下來,取消其公務員身份和相關權益。撤職通常是在公務員有嚴重違法亂紀、失職、濫權等行為,且經過調查和聽證程式後,由主管機關或懲戒機關做出的決定。
撤職的後果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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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公務員身份:被撤職的公務員將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不能再享受公務員的福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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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退休金權益:如果公務員在被撤職時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服務年資未滿15年,可能會失去退休金的請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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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響未來就業:撤職紀錄可能會對個人在未來尋求公部門或其他工作的機會產生負面影響。
撤職與免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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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通常是指因公務員的過錯行為而導致的懲戒措施,撤職後公務員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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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有時也稱為免除職務,可能出於組織調整、職位縮編或其他非懲戒性質的原因,免職後公務員可能還有機會轉任其他職位或繼續在公部門服務。
撤職的程式一般包括調查、聽證和決定等階段,目的是確保懲戒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被撤職的公務員有權進行申辯和提出證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