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條例》第47條協助他人作出違法作為是什麼意思

《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第47條規定了協助他人作出違法作為的罪行。這條條文旨在打擊那些故意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的人。

根據第47條,任何人如故意協助另一人作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的行為,即屬犯罪。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 提供資金或財務支持;
  2. 提供物質援助或便利;
  3. 提供資訊或建議;
  4. 為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提供掩護或掩飾;
  5. 任何其他形式的協助。

例如,如果某人知道另一人計劃在工作場所進行性別歧視,並且故意提供法律意見以幫助其逃避責任,那麼這位提供法律意見的人可能就會觸犯《性別歧視條例》第47條。

需要注意的是,要構成犯罪,必須證明有關行為是故意的,即行為人必須知道他們的行為是在協助他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並且仍然選擇這樣做。意外或無知並不構成犯罪。

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47條的人可能會被起訴,並面臨刑事責任,包括罰款和監禁。具體的刑罰將取決於案件的嚴重性以及法庭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