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黑飛”或終結 要求經營主體應“上牌”
8月9日,中國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明確,取得無人機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應擁有不少於兩架無人機,且以該企業名稱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無人機實名登記; (三)需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認可的培訓能力(此款僅適用從事培訓類經營活動); (四)投保無人機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中國民航局表示,近年來,無人機產業發展迅速,在個人消費、農林植保、 地理測繪、環境監測、電力巡線、影視航拍等領域套用廣泛。旺盛的市場需求催生了一批無人機運營企業,無人機作業對部分傳統通用航空作業領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顯。但與此同時,很多無人機運營商反映其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無法取證的問題。鑒於此,無人機運營企業建議民航行業管理部門儘早出台無人機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早日解決其被動“黑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