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56號解釋「強制道歉」是什麼意思

釋字第656號解釋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09年針對《公務人員懲戒法》中關於「強制道歉」的規定所做出的解釋。這個解釋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在懲戒程式中,是否可以強制要求他們道歉的問題。

在這個解釋中,大法官們認為,《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違法失職,應受懲戒處分者,應先經懲戒機關審查,認為應受懲戒處分時,得命其向該管長官或機關道歉。」這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因為強制道歉可能會迫使公務人員發表不真心的道歉,這是一種言論上的強迫。

因此,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強制道歉的規定違反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是不符合《憲法》精神的。這項解釋對於公務人員的懲戒程式有著重要的影響,也確立了言論自由在法律上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