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予受理審查的意思
"逕予受理審查"這個詞彙通常出現在行政程式或法律程式中,特別是在台灣的公文書或法律檔案中較為常見。這個詞語的意思是直接接受申請或案件,並開始進行審查程式,而不需要經過其他額外的手續或等待。
在行政程式中,當一個機關收到民眾的申請或陳情時,如果該申請符合法規的規定,且不需要進一步的補充或說明,就可以逕予受理,也就是直接開始進行審查程式。這表示該機關承認該申請的有效性,並且將會按照相關法規進行後續的處理。
在法律程式中,逕予受理審查可能指的是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直接接受起訴或上訴,並開始進行審理的過程。這通常發生在起訴或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且沒有明顯的瑕疵或缺陷時。
總之,"逕予受理審查"是一個行政或法律程式中的用語,表示當事人的申請或案件將被直接接受並開始進行審查或審理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