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過失相抵是什麼意思
車禍過失相抵(Contributory Negligence)是指在車禍案件中,如果原告(通常是受傷的一方)在事故中也有過失或違反交通規則,那麼他們可能會失去獲得賠償的權利。這個概念源自於普通法系,尤其是在美國的一些州,如果原告被認為在事故中有過失,他們可能無法從被告那裡獲得任何賠償。
在過失相抵的原則下,即使被告在事故中也有過失,但如果原告也被證明有過失,那麼原告的過失會與被告的過失相抵消,從而導致原告無法獲得任何賠償。這種原則在實踐中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為即使原告的過失非常輕微,被告的重過失也不能作為原告獲得賠償的依據。
然而,並不是所有州都採用過失相抵的原則。一些州已經廢除了這一原則,或者採用了比較責任(Comparative Negligence)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即使原告在事故中有過失,他們仍然可以獲得賠償,但賠償的金額會根據雙方的過失程度來調整。例如,如果原告被認定對事故負有20%的責任,而被告負有80%的責任,那麼原告的賠償金額將減少20%。
因此,車禍過失相抵是指在某些法律體系下,如果原告在事故中也有過失,他們可能無法從被告那裡獲得任何賠償。這是一個嚴格的責任分配原則,可能會導致在某些情況下,過失較輕的一方無法獲得應得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