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無罪的意思

"諭知無罪"這個詞語來自於法律用語,特別是在中華法系的司法體系中,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等地。這個詞語的意思是法官或法院在審理案件後,宣判被告無罪。

在法律程式中,當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後,法院會經過審理,包括聽取檢察官的起訴、被告的辯護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然後根據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決。如果法院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或者被告有合理的疑點,法院就會判決被告無罪。這種情況下,法院的判決就是"諭知無罪"。

需要注意的是,"諭知無罪"並不意味著法院認為被告一定是清白的,而僅僅是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有罪。在法律上,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法院就必須宣判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