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權的意思
訴願權(Right of Appeal)是指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專設的訴願審議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合理性或正當性的權利。
在台灣,訴願制度是行政救濟的一種方式,當事人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例如,對於地方政府的行政處分不服,可以向該地方政府的上級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訴願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當事人一個救濟的管道,以保障其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不當處分侵害。如果訴願被駁回,當事人還可以進一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透過司法審查的程式來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