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權意思

訴願權(Right of Appeal)是指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專設的訴願審議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適當性或合理性的權利。

在台灣,訴願制度是行政救濟的一種方式,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訴願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於下列行政處分可以提起訴願:

  1. 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2. 行政機關就特定事件所作成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3. 行政機關就特定事件所作成之不作為。

訴願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受行政機關濫權或錯誤的行政處分侵害,同時也是為了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促進行政機關的自我改善和提升行政效率。

訴願的程式通常包括提出訴願、受理訴願、調查事實、作出訴願決定等步驟。如果當事人對訴願決定仍然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一步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