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先行意思
"訴願先行"這個詞彙並不是一個常見的法律用語,因此很難直接解釋它的意思。不過,我可以猜測你可能是在詢問有關於「訴願」和「訴訟」的區別,以及何時應該先進行訴願程式。
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訴願」是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該行政處分的程式。而「訴訟」則是指當事人將爭議提交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的程式。
通常,當民眾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會先進行訴願程式,這是因為訴願是解決行政爭議的第一個階段,也是行政救濟的必經程式。只有在訴願被駁回或未得到滿意解決後,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先進行訴願程式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給予行政機關自行糾錯的機會,並且節省司法資源。
因此,如果你的問題是在問「訴願先行」的意思,那麼可以理解為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式。這是一種法律上的程式要求,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爭議能夠在行政機關內部得到妥善解決,並且給予當事人一個在法院外解決爭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