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性意思
表演性意思(Performativity)這一概念是由英國哲學家約翰·拉特利奇(John L. Austin)在他的著作《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中提出的。拉特利奇區分了語言的「言說」(representing)和「行事」(doing)兩種功能。言說指的是語言的描述性功能,即用來描述或代表世界上的事物;行事則指的是語言的行為性功能,即通過語言本身來執行某種行為或產生某種效果。
表演性意思是指語言不僅僅是用來描述或代表某種狀態,而是通過使用語言本身,說話者實際上是在創造或改變某種社會現實。這種觀點強調了語言不僅僅是交流的工具,而是能夠通過使用來創造或改變社會關係、身份和狀態。
例如,當一個人說「我承諾」時,他們不僅僅是在描述一個承諾的存在,而是在通過說出這句話來做出一個承諾,這個行為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和社會意義。同樣,當一位官員在就職典禮上宣誓就職時,他的宣誓不僅僅是陳述一個事實,而是在通過這個行為來獲得合法的權威和責任。
表演性意思的概念在哲學、語言學、社會學、文學批評和表演藝術等領域都有廣泛的套用,它幫助我們理解語言如何不僅僅是描述世界,而是能夠塑造和改變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