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87條的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這條法律是為了防止欺詐行為和保護交易安全而設立的。
所謂的虛偽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並不真實表達其內心意思,而是與相對人共同虛構一個意思表示,以達到某種不正當的目的。這種行為通常涉及欺詐、詐欺或其他不誠實的行為,因此法律規定這種意思表示無效,以維護公正和誠信的社會秩序。
例如,甲和乙兩人打算出售一棟房子,但實際上他們並不想出售這棟房子。他們與不知情的買家丙簽訂了一份假的買賣契約,表面上同意以一個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出售房子給丙,但實際上他們並沒有出售房子的真實意圖。這種情況下,甲和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就是一個虛偽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87條的規定,這個契約是無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法律條文僅適用於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的情況。如果只是表意人單方面虛偽表示,而相對人並不知情,則這個意思表示可能仍然有效。例如,甲想要出售一棟房子,但他並不真實擁有這棟房子。甲與不知情的買家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契約。在這個例子中,甲的虛偽意思表示並未與相對人乙通謀,因此契約的有效性將取決於其他法律條文,例如欺詐、錯誤或其他相關規定的適用。